文智 on GETTR : 今天郭先生的律师团提出了无罪判决动议,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29c,要求法庭以庭审记录为依据,修改陪审团判决,宣布无罪。
如图1,在07月02日的庭审记录4826页,Sid律师曾口头方式尝试提出同一动议,理由是”尽管20多天里政府出示了大量的证人证物,但是并没有有效...
今天郭先生的律师团提出了无罪判决动议,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29c,要求法庭以庭审记录为依据,修改陪审团判决,宣布无罪。
如图1,在07月02日的庭审记录4826页,Sid律师曾口头方式尝试提出同一动议,理由是”尽管20多天里政府出示了大量的证人证物,但是并没有有效证明提告罪名的每项元素成立,包括犯罪意图,实质性的不当言论。”
其中犯罪意图从来都是诈骗案的核心,也是每项罪名的必要元素,郭先生已经充分论证了因为灭共承担的一切风险压力责任使他根本不可能同时进行诈骗。从刑事案“超过合理性怀疑”的致罪标准出发,“灭共而非诈骗”这个合理性怀疑无法被排除,因而每项罪名的犯罪意图无法论证成立。
关于实质性不当言论,我方律师在240号撤销动议文件里面就有非常细致的描述,所有的所谓郭先生的不当言论证据,或者并不是“不当言论”(政府必须论证郭先生在说出的时候知道这是撒谎和欺骗),或者不是实质性的(投资人不会因此做出决定),从而无法达到“超过合理性怀疑”的致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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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政府方会在9月19日应答,我方在10月03日再次应答,法庭在11月19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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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继续有罪判罚,则我方可以提出上诉。
最后,我方律师在政府方证人展示完成后的第一时间就口头尝试提出这个动议,这本身就是最好的证明,我方律师认定政府的所有证据都不足以致罪!所以这段时间很多人一直在找茬致罪的理由,是很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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